刷单炒信如何定罪 | 司法视角解读电商虚假刷量行为的定罪认定

在电商行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刷单炒信早已成为公开的灰色产业链。搭建专门刷单平台、招募职业刷手、批量制造虚假订单、刷好评、刷点赞、刷排名…… 这类刷量控评行为屡禁不止,不仅扰乱网购环境,也一直是司法实践中争议不断的难题。

结合《“刷单炒信” 行为的认定》一文,今天用通俗的语言,从行为危害性、刑事入罪边界、罪名适用三大维度,拆解司法界对刷单炒信行为的定性逻辑,厘清大家最关心的两个问题:刷单炒信到底需不需要判刑?如果入罪,应该定什么罪名?

一、何为刷单炒信?屡禁不止的电商灰色乱象

所谓刷单炒信,简单来说就是行为人通过虚假交易,人为虚构店铺成交量、好评数、点赞量、店铺信用等级与平台排名,刻意营造商品热销、口碑极佳的假象,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下单的行为。

如今的刷单产业早已不再是零散个人操作,逐步走向公司化、技术化、规模化:有人搭建专职刷单平台,有人负责招募管理刷手,有人对接电商商家接单,分工明确、链条完整,甚至和数据窃取、虚假认证等网络黑产深度绑定,隐蔽性与危害性持续升级,严重冲击正常的电商经营秩序。

面对这类行为,首先要明确核心前提:刷单炒信并非一律入刑,刑法讲究谦抑性—— 能通过行政、民事手段解决的,就不动用刑罚。情节轻微的刷单行为,一般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由受害方提起民事索赔;只有达到 “情节严重” 标准时,才具备刑事打击的必要性

二、刷单炒信为何要刑事打击?多重危害叠加,行政监管已不足

刷单炒信看似只是 “刷数据”,实则会引发一连串负面效应,也是司法机关将其纳入刑事规制的核心原因:

  1. 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店铺销量、评价、信用是消费者选购商品的重要参考,刷单制造的虚假信息,会误导消费者做出错误购买决策,直接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
  2. 破坏市场公平竞争,形成 “劣币驱逐良币” 坚守诚信经营的正规商家,会在虚假数据面前失去竞争优势,被迫卷入刷单乱象,整个电商市场的信用体系与竞争秩序被彻底打乱。
  3. 扰乱国家市场经济管理秩序 电商销量、用户评价本身具备商业宣传属性,无节制的刷单行为,会干扰国家对线上市场的正常监管。

而单纯依靠行政处罚和民事维权,存在明显短板:行政处罚惩戒力度有限,难以形成长效威慑;消费者个人维权举证难、成本高,也无法弥补群体性的权益受损。面对产业化、规模化的刷单黑产,唯有结合刑事手段,用自由刑、高额罚金提高违法成本,斩断产业链条,才能实现有效治理。

刑事入罪红线:如何界定 “情节严重”?

司法实践中会结合多方面综合判断,满足以下情形之一,基本会认定为情节严重,启动刑事追责:

  1. 主观恶性大:曾因刷单炒信被行政处罚,短期内再次实施同类行为;
  2. 以刷单为职业,违法所得达到法定数额标准;
  3. 社会危害后果严重:行为持续时间长、形成大规模刷单团伙,给消费者造成大额经济损失;假借突发事件防控等名义刷单炒作;引发恶劣社会影响、造成人身损害等。

三、主流误区纠正:刷单炒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在过往司法判例中,有不少案件将刷单炒信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这也是实务中最常见的争议点。结合司法观点来看,这种定罪方式并不合理,文章从三大层面给出了明确否定理由:

1. 不适用网络诽谤相关司法解释条款

曾有观点援引司法解释,认为有偿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但该条款针对的是有偿删帖、为诽谤、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犯罪传播虚假信息的行为,这类行为会滋生各类恶性网络犯罪。 而刷单炒信仅局限于电商领域虚构交易、伪造评价,二者行为模式、侵害法益完全不同,不能强行套用同一法条。

2. 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法定行为类型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三类核心行为:经营专营专卖物品、买卖经营许可证件、非法从事证券 / 期货 / 保险 / 资金结算等金融业务。 该罪名的立法初衷,是维护国家市场准入制度、对外贸易秩序、金融安全。刷单炒信和这三类行为没有任何同质性,自然不能归入其中。

3. 禁止滥用兜底条款

非法经营罪设有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兜底条款,但司法层面严格限制该条款适用:凡是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行为,想要归入兜底罪名,必须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目前,没有任何官方司法解释将刷单炒信划定为此类行为,因此直接套用兜底条款定罪,于法无据,还会进一步加剧非法经营罪 “口袋罪” 的问题。

综上,将刷单炒信认定为非法经营罪,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四、正确定罪:情节严重的刷单炒信,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罪

排除非法经营罪后,文章明确提出:刷单炒信行为,完全契合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也是目前司法认定的主流方向,具体依据分为四点:

1. 电商销量、评价、信用等级,本质属于商业广告内容

根据《广告法》定义,广告是通过各类媒介,直接或间接推销商品、服务的商业活动。 在电商场景里,店铺销量、用户好评、信用评分,是商家对外展示产品口碑、吸引顾客的核心方式,承担着商业宣传、引导消费的作用,完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广告范畴。

2. 刷单炒信就是典型的虚假宣传

刷单通过虚构交易、伪造好评,向公众传递不实的商品认可度,目的就是误导消费者、提升销量。 《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明确规定:虚构商品销售状况、用户评价,属于虚假宣传行为。这和虚假广告罪 “利用广告对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 的核心要件高度匹配。

3. 行为主体完全符合罪名要求

虚假广告罪的主体分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刷单产业链的参与者恰好一一对应:

  • 电商店主:为了推销商品主动委托他人刷单,属于广告主
  • 刷单平台、刷手组织者:接受商家委托,制作虚假评价、虚假销量,实质承接了广告代理、制作服务,属于广告经营者

即便刷单从业者没有取得正规广告经营资质,也不会改变其行为本质,反而说明其违法情节更重。

4. 明显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广告法》要求广告内容真实,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也明令禁止组织虚假交易、帮助他人进行虚假商业宣传。刷单炒信直接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具备违法前提。

五、总结:理清定罪逻辑,划清电商行为法律红线

结合全文观点,我们可以梳理出一套清晰、完整的认定逻辑:

  1. 情节轻微的刷单炒信:走行政监管 + 民事维权路径,处以行政处罚,受害人可主张民事赔偿,不追究刑事责任;
  2. 情节严重的产业化、规模化刷单炒信:启动刑事追责;
  3. 罪名排除:刷单炒信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强行定罪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4. 最终定性:达到入罪标准的刷单炒信,统一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电商信用体系是线上经济的基石,刷单炒信透支的是平台信誉、商家诚信与消费者信任。这篇文章的观点,也代表了当下司法裁判的统一趋势:既不放纵产业化的网络灰色犯罪,也不滥用罪名、扩大打击范围,在依法惩治违法行为的同时,坚守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对于电商商家、平台从业者而言,这也是明确的法律警示:靠刷单刷量营造虚假热度的路子早已行不通,虚假宣传不仅面临罚款、停业等行政处罚,一旦形成规模、情节严重,还会触犯刑法,承担有期徒刑、罚金等刑事后果。唯有坚守诚信经营,才是长久发展之道。

引文:【法答网问题研究】2025年第2期,《“刷单炒信”行为的认定》,作者胡旭东,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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