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水军刷量控评怎么定罪?读懂类案的罪数思考
在直播带货、电商经营、自媒体流量变现成为常态的当下,“网络水军”刷量控评早已不是新鲜事。虚构订单、刷好评、涨粉丝、造热度……这些人为制造的虚假流量,不断侵蚀着流量经济的根基,扰乱市场竞争与网络秩序。
面对这类行为,司法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乱象:同样是刷量控评,有的案件定非法经营罪,有的定虚假广告罪,还有观点认为单纯刷流量不构成犯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25年刊发的《“网络水军” 刷量控评犯罪的罪数问题研究》一文,就针对这一现实难题展开深度剖析,不仅厘清了刷量控评行为的刑法定性,还跳出个案定罪的局限,针对网络犯罪特点提出了全新的罪数理论,本文将进一步拆解这篇专业论文的核心观点。
一、什么是刷量控评?不止刷单,整个流量圈都在“造假”
论文中将刷量控评划分为两大典型行为,二者本质同源,只是应用场景不同。
第一种是刷单炒信,也就是大家熟知的电商刷单。不法分子通过虚构交易、批量刷好评、抬高店铺评分,营造出商品热销、店铺口碑出众的假象,以此欺骗消费者、抢占市场优势,这也是最早被纳入刑事打击范围的水军行为。
第二种是刷量引流,也是如今短视频、直播、自媒体领域的重灾区。通过软件、群控设备批量刷浏览量、点赞、转发、粉丝、直播间人气,帮博主、主播提升账号热度,进而获得带货橱窗、商业广告、商务合作等流量变现资格。简单来说,前者服务传统电商,后者服务新媒体流量平台,核心都是制造“虚假流量”牟利。
虚假流量看似只是“数据造假”,危害却层层传导:平台的信用评价体系被污染,诚信经营的商家、博主被恶意挤压生存空间,消费者被虚假数据误导做出错误选择,整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真实有序的网络空间秩序都遭到破坏。也正因如此,国家多次部署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网络水军相关违法犯罪。
二、同案不同判:同一个行为,三种截然不同的判法
既然危害明确,为何定罪会出现分歧?论文梳理了理论界与实务界三大主流观点,这也是目前司法裁判撕裂的根源:
- 实质一罪论(实务主流) 认为刷量控评只构成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三者中的一个罪名,三个罪名互相排斥,不能同时适用。各地法院根据办案习惯、裁判思路择一定罪,这也是“同案不同判”最主要的原因。
- 科刑一罪论(论文支持观点) 刷量控评一个行为,在法律层面同时符合三个罪名的构成要件,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最终只选择一个罪名处罚。这也是本文核心立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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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论(小众观点) 仅针对刷量引流行为,部分观点认为只是刷刷点赞、粉丝,没有实质危害,不属于刑事犯罪。
裁判标准不统一,带来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量刑轻重差距巨大、罪与非罪界限模糊,既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也让市场经营者摸不清行为红线,不利于数字经济长期健康发展。
三、三大罪名逐一拆解:水军行为到底触犯了哪些法律?
论文结合数百份司法判决书、典型案例,逐一分析了三个关联罪名的适用逻辑与司法演变,下面逐一解读:
1. 非法经营罪:从“主流选择”走向限缩适用
早期绝大多数刷单、刷量案件,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将网络有偿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认定为非法经营。司法实践中,法院把“虚假流量”归入法条中的“虚假信息”,认为水军有偿刷量,就是有偿发布虚假信息。
但这一做法争议极大。学界普遍提出质疑:单纯的粉丝、点赞、浏览数据,真的能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虚假信息”吗?同时,非法经营罪素有“口袋罪”之称,量刑跨度极大——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即可入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最高可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把刷量控评归入此罪,很容易出现量刑过重的问题。
也正因如此,近几年司法界开始主动限缩该罪名的适用,不再将其作为首选。
2. 虚假广告罪:如今的最优解,司法判例逐年攀升
这是论文重点论证、也是当下司法趋势下最适配刷量控评行为的罪名。 很多人会疑惑:刷流量和“打广告”有什么关系?其实在流量经济中,店铺销量、账号热度、直播间人气,本身就是一种商业宣传。
电商商家、自媒体博主花钱刷数据,本质是用虚假数据包装自己的商品、服务与个人IP,变相向消费者、合作方做虚假宣传;而网络水军承接刷量业务,就相当于第三方广告服务提供者。整套行为契合虚假广告罪的定义:利用广告对商品、服务做虚假宣传,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
从入罪标准来看,该罪要求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才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门槛更合理;法定刑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刷量控评“非暴力、以牟利为主、人身危险性较低”的行为特征相匹配,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
论文数据显示:2020年之后,以虚假广告罪定罪的案件占比持续上涨,2023年起,相关判例数量正式超过非法经营罪,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主流选择。
3.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辅助性的“手段罪名”
这个罪名更偏向于行为手段定性。水军为了开展刷量业务,会专门搭建通讯群组、运营账号、发布刷量任务,这些行为恰好符合“设立群组、利用网络为违法犯罪发布信息”的罪状。
在刑法理论中,它属于预备行为实行化—— 把犯罪的准备行为单独入罪。但在刷量控评案件里,它始终只是“手段”,制造虚假流量、虚假宣传牟利才是最终“目的”。因此实务中几乎不会单独以此罪定罪,仅作为理论上的补充罪名。该罪入罪门槛最低,但同样存在滥用为“口袋罪”的风险。
综合三者来看:刷量控评行为在法理上同时触犯三个罪名,但虚假广告罪无论是从行为本质、法益侵害程度,还是量刑尺度,都是最合理的选择。
四、乱象根源:传统罪数理论,已经跟不上网络犯罪
理清罪名之后,论文抛出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刷量控评的定罪分歧,表面是罪名选择问题,本质是传统刑法罪数理论的失灵。
简单解释一下传统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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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象竞合:一行为触犯数罪,规则是择一重罪处罚。如果套用此规则,就要优先选择量刑更重的非法经营罪,会造成量刑失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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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竞合:区分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优先适用特别法条。但传统理论无法界定网络犯罪中新出现的法条包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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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手段行为+目的行为,同样遵循“择一重处”。如果套用,很容易让作为手段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滥用。
网络犯罪大多具备非接触、非暴力、虚拟化、轻危害的特征,传统“重刑优先”“择一重处”的规则,很容易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这也是为什么明明能判断行为性质,司法裁判却依旧混乱的核心原因。
五、创新探索:面向网络犯罪的“新型罪数二元论”
针对传统理论的短板,这篇论文最大的亮点,就是结合刷量控评这一典型样本,构建了一套适配网络犯罪的全新罪数判定规则——新型罪数二元论,分为两大核心部分:
1. 新法条竞合论:特别法条优先,拒绝“重法优先”
在刷量控评案件中,非法经营罪是普通法条,虚假广告罪是特别法条。 传统思路会纠结“哪个罪名刑罚更重”,而新规则明确:不再以刑罚轻重作为选择标准,优先选用最贴合行为本质的特别法条。对应到本案,就应当统一以虚假广告罪定罪,从根源上减少同案不同判。
2. 目的行为论:以最终目的定罪,摒弃牵连犯“择一重”
针对“手段行为+目的行为”的网络犯罪(比如用网络群组刷量),不再机械对比两个罪名的刑罚轻重,而是直接以行为人的最终犯罪目的来定罪。
刷量控评的手段是“利用网络建群、发任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终目的是“虚假宣传、商业牟利”(虚假广告罪),因此直接按照目的行为定罪即可。这套规则能有效避免手段类罪名被滥用,守住罪刑法定的底线。
两大规则相辅相成,形成一套完整的裁判逻辑,不仅适用于网络水军刷量控评,也能为诈骗、造谣、网络黑产等同类网络犯罪提供参考。
六、总结与思考:流量时代,刑法该如何守住边界
刷量控评的治理,早已不只是“打击水军”这么简单。
从现实层面来说,虚假流量破坏了数字经济的公平底色,无论是商家、博主还是普通消费者,都是受害者。明确统一的刑事裁判标准,既是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也是给全体市场主体划定清晰的行为红线。
从法学理论层面来看,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新型网络犯罪层出不穷,诞生于传统线下犯罪的刑法理论,必然会出现滞后。这篇文章以刷量控评为切口,跳出个案定罪,重构罪数判定逻辑,是刑法理论主动适配数字时代的一次有益探索。
当然,治理网络水军也不能只依靠刑法。刑法是最后一道防线,结合《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行政监管、平台自治、行业自律,多方联动,才能有效根治虚假流量乱象,让流量回归真实,让数字经济行稳致远。
引文:【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2025 年第 2 期 No. 2 2025,《“网络水军” 刷量控评犯罪的罪数问题研究》,作者王晖,浙江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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