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犯罪的表现形式(一)——以P2P等形式募集资金形成资金池
一、涉案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指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吸引公众(包含特定公众超过200人)购买该公司股权、证券或者相应标的,实际系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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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案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信息中介机构或其控制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一般指证监会及地方监管局)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宣传,吸引公众(包含特定公众超过200人)购买该公司股权、证券或者相应标的,实际系向社会公众发售股票、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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